(2016)内0627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王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王平,白彦平,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6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北3号。负责人郑雅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励龙,男,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白彦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鄂尔多斯市��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6号街坊2号楼。法定代表人奇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王平、白彦平、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奇锁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形式羁押,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孟令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紫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