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江苏嘉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昌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杨昌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393号原告江苏嘉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大道719号(宿迁市楚王食品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徐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宜花,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昌奎。本院受理了原告江苏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昌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2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阿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