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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费玉菊工商行政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3执159号费玉菊:你(单位)与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田行非审字第00073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