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蔡某犯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蔡某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32号自诉人(反诉被告人)庞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0219********,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人(反诉自诉人)蔡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2319********,住湛江市霞山区。诉讼代理人曾某某(蔡某妻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191967********,住湛江市霞山区。自诉人庞某某诉被告人蔡某犯诽谤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蔡某于同年4月13日反诉庞某某犯诽谤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庞某某、蔡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庞某某诉称,我原是寸金桥派出所所长,被告人原是寸金桥公园派出所民警(2009年6月25日至2011年7月6日)。被告人因在工作屡次违反纪律、不服从管理受到原告批评,遂怀恨在心。自2011年开始,被告人分别在天涯论坛、长春论坛、中金论坛等多家网络媒体散布多篇题为《湛江赤坎寸金公园派出所惊人一幕,挡了谁的发财路》、《一个警察的求助》、《“立威扬名、公而忘私、以所为家”的庞某某》、《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长庞某某的剑财谋略》、《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长庞某某的驭人之术》、《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所长庞某某酒后开车、打人、玩失踪》等文章,恶意捏造虚假事实对我进行诽谤。蔡某在《湛江赤坎寸金公园派出所惊人一幕,挡了谁的发财路》发表后,赤坎公安分局纪律介入调查,结论是:没有蔡某反映的事实存在。二、蔡某在《一个警察的求助》发表后,赤坎公安分局纪律介入调查,结论是:没有蔡某反映的事实存在。三、蔡某在《“立威扬名、公而忘私、以所为家”的庞某某》的描述中,全是捏造和虚构。1、所里属正常学习训练(附学习、训练课目一份);2、苏华建从没有私自扣过车,罚过款(附苏华建证词一份);3、没有人严刑殴打过蔡某畅(附医院检查的CT和X光照片结果各一份);4、全局长从来没有因为海田派出所房产证和我吵架,我调到寸金公园派出所的第二天就将房产证交给海田派出所内勤(附收据一份);5、我从没有强行霸占寸金公园、动物园的员工宿舍居住(附寸金公园、动物园的证明各一份);6、我从没有抵赖过水电费(附2006年入住到2013年9月的水电费收据)。四、蔡某在《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长庞某某的剑财谋略》的描述中,全是捏造和虚构。1、我从没有强行霸占寸金公园、动物园的员工宿舍居住;2、所有罚款都有财政局的正式发票,而且经李副所长处理,也有苏某某的证词;3、我从来没有任命过苏某某为治安队长(附寸金桥公园管理处任命书一份);4、没有谁罚过冯副所长姑姑的钱(我问过冯副所长,也有苏某某的证词);5、蔡某从2011年6月起在多家媒体叫网友检举我违法犯罪的“告示”,至今已有3年多。五、蔡某在《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长庞某某的驭人之术》的描述中,全是捏造和虚构。1、我的帐号是211870PHB,但我从来没有用过其他帐号在网上发、跟过贴;2、我从来没有交代过林某某扣蔡某的持枪证,蔡某也从来没有向我提出过持枪证的事(附林某某的证词一份);3、苏某某从来没有在网上发过帖,他不懂电脑;4、我的简历没有半点渗假(附1994年至2013年立功证书);5、我从没有叫苏某某监控过谁(附苏某某证词和派出所检查记录各一份);6、我从海田派出所到金桥公园派出所是组织上的正常调动,不是我无法在海田所开展工作,我在海田派出所和金桥公园派出所从没有与民警吵过架;7、我所的绩效考核是按照省公安厅的规定进行;8、我从没有用过661的短号,也没有给过665的短号让蔡某用;9、我从来没有违反过一机两用的规定。六、蔡某在《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所长庞某某酒后开车、打人、玩失踪》的描述中,全是捏造和虚构。关于“8.24”事件,组织上作出了处理(附“关于8.24事件处置经过和调查情况的报告”一份)。上述文章被网络媒体不断转载,累计点击超过113601416人次,对我的名誉造成了巨大损害,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刑法》第24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恳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人蔡某辩解并反诉称,我从2009年6月29日到2011年7月6日在寸金桥公园派出所工作期间,因对庞某某安排治安队员扣车、罚款不开票的行为不配合,受到庞某某及其同伙的打击报复,进而将庞某某等人的种种行为写成《一个警察的求助》在网上发布,庞某某及其同伙为了掩盖其违法违纪行为,恶意跟帖,对我进行“人格诋毁和诽谤”。庞某某(天涯账号Phb211870)的具体行为有:1、在跟帖中,庞某某用上了“听说”和“蔡某说”这样的做法。2、庞某某讲:蔡某,你像个警察吗?听说你在单位什么都不会干,经常说一些对单位、对你都不负责任的话,凡认识你的人都说你是垃圾,是警察的败类,你连自己都保护不了,你还有脸谈保护人民,像你这样的警察,你应该早一点打背包回家种田啦!免得白拿纳税人的钱,懂吗!3、庞某某讲:中国人民警察没有一个人被疯狗咬过,就是蔡某被疯狗咬过(据他说休息8个月,所长梁文一次都没有看过他)。4、庞某某讲:蔡某在北桥派出所是一个人见人厌的民警。5、庞某某讲:蔡某只想不劳而获。6、庞某某讲:凡是涉及到一分钱的利益蔡某都十分计较,自私得很,公益事业和扶贫捐款他到我所后一分钱他都不肯交,分局政工室的领导再三叫他也不会交(扶贫捐款就连小学生每人最少也都自愿五块钱,但他是一名党员,又是一名警察,连一分钱扶贫寺都不愿交,那怕是上级领导再三地叫他,他也绝对不交)。7、庞某某讲:蔡某说“我转业安排的时候,XX领导和XX领导叫我拿X万元给他,就可以安排在霞山公安分局,后来我没有拿钱给他们,他们就安排我在赤坎公安分局”。8、庞某某讲:蔡某说“北桥派出所从所长到干警我一看见就烦,没有一个好东西”。9、庞某某讲:蔡某说前任麦所长的很多不是。10、庞某某讲:蔡某叫人帮他发帖的目的是什么?蔡某主要是想把所搞臭,用他的话说,就是借此机会,小题大作,引起上级领导对他的重视,能早日调回霞山的目的。11、庞某某讲:杨志如副局长下来了解情况,蔡某说是我把杨局押走,我有这个本事吗?12、庞某某讲:网友们,你们应该看过我在6月3日说的事情经过,我的简历,同事的评论了吗?二、天涯账号bb138888的具体行为有:1、bb138888讲:蔡某,作为同事想与你说几句话。2、对于你来说,应该反醒一下自己,你要学会“做事先做人,做人先立德”。你的德性公认是比较差的!3、你经常不尊重、不团结同事,难怪你把家搞得一团糟。4、你很固执,明知自己不对也不改。每次领导征求意见,都是你一个人举手,没有一个同事的观点与你一样,你不觉得你有问题吗?5、你的业务水平、执行能力差,这与现代人民警察的要求差距很大,你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6、你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四年(其中公休、病休二年),只有二年在单位工作,但你已调换了三个单位工作,你这个调换速度已经打破了我们局的历史记录。7、蔡某,我作为同事想与你说几句公道话,首先所长他是大公无私,以所为家,处事公正,并且能严格要求自己和部属,为我们做出了好榜样。8、我是你的同事,是出于爱护和关心你的目的,希望你检讨一下自己,今后好自为之吧!三、天涯账号“火舞狂蝶2012”的具体行为有:1、老蔡,作为同事我也说几句,你的为人在赤坎公安分局谁都清楚,你每到一个派出所就跟所长开战,谁都说你是疯子。2、你转业来我们分局,每月工资大约6千多吧?但2次扶贫你都未捐一分钱,你一年上班几个月?3、被狗咬了你都能就此理由8个月不上班。4、如果你老婆在霞山开的赌场被霞山分局封了那你岂不是3年不上班?5、你的工作态度怎样你自己清楚,为什么平时所里没有哪个警察愿意和你说话?6、为什么你住院8个月原来的麦所长不去看你?你还好意思说麦所长不把你当人看!7、来到新的单位后,庞所长没有歧视你,是你你自己不自爱,一个大男人整天不务正业搞是非,你这次的事不是已经发帖到省公安厅了吗?上头已调查此事并有了定论,你已无话可说,你可以上诉嘛,为何还在网上乱搞?8、请大家在百度搜一下“庞某某”,都是他的英雄事迹并无负面事件,老蔡你想愚弄不知情的网民是妄想!四、天涯账号“211一生清廉”的具体行为有:1、我作为所长的部下,蔡某的同事,这样的所长在当今社会还找得出来吗?2、这次省厅开展“断源”行动,我们完成任务排在分局第一(完率90%)。我的同事都为有这么一位好所长而感到自豪和骄傲!3、蔡某同志!你凭良心说一句,你是一名合格、称职的人民警察吗?你什么都不懂,连最基本的电脑打字都不会。4、每个月领5千多块钱工资,什么事也没干,还大费周章地请枪手帮你发帖,在网上炒作,你以为网民是傻的吗?你在浪费纳税人的钱,你能不能把精力放在做点实事上面呢?好好深思吧!5、你不能白白吃国家和人民的粮食啊。因为你从军队到地方什么也没做过,的确有点悲剧!五、天涯账号“正义哥2012”的具体行为有:蔡某你真丢警察界的脸!看完庞某某所长的简历后你觉得惭愧吗?你能把你的事迹如实放上来吗?敢比吗?我们拭目以待。天涯账号“海潮1976”的具体行为有:1、蔡某,你到处发帖是想把所长搞臭还是想把赤坎分局搞臭?2、你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你就该捡包袱走人了,但现在局领导对你够仁慈了,又把你调到经侦大队,给你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希望你到了经侦大队后老老实实做人,努力学习基本业务,不要搞事搞非,别让新同事瞧不起你,不过我相信很快你又会跟领导干起来的!3、为了你老婆的赌场,为了你孩子,你收敛一点吧!你已经把自己搞臭了,我不想和你这种人做同事!七、天涯账号“932859760”的具体行为有:1、妈的,那蔡干警太能吹了,比我这个“吹水能人”还牛,如果那个庞所长真的象他说的那样,什么拳都会,那他不当什么所长,去开武术馆得了,我肯定第一个去拜师,我猜他发那篇文章的时候,把白酒当矿泉了。2、庞所长大公无私,以所为家,处事公正,并且并且能严格要求自己和部属,为我们做出了好榜样。那个蔡干警太会吹水了,庞所长用什么拳都记得那么清楚,一个就知道是假的,知道能编多少就多少,我想给蔡干警起个名字《吹水王》。八、天涯账号“a3303303”的具体行为有:庞所长大公无私,以所为家,处事公正,并且并且能严格要求自己和部属,为我们做出了好榜样。严重鄙视蔡干警,身为警察不遵守上级命令,作为一名公务员用这样手段底毁庞所长声誉,看你自己已经很有问题了。上述跟帖一直伴随《一个警察的求助》这篇文章,到2015年4月9日止,点击数已超过54892次。给反诉人的名誉造成巨大伤害,社会危害性极大。庞某某及其同伙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并且情节严重,请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个警察的求助》、《﹤一个警察的求助﹥原作者蔡某回复各位网友》、《“立威扬名、公而忘私、以所为家”的庞某某》、《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长庞某某的剑财谋略》、《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长庞某某的驭人之术》、《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所长庞某某酒后开车、打人、玩失踪》等六篇文章是我本人所写。《湛江赤坎寸金公园派出所惊人一幕,挡了谁的发财路》是受害人所写,我认同文章内容因而在网络上进行转发。以上文章内容忠于事实,一部分是我的亲身经历,另一部分出自庞某某对我的言传身教,这些主要表现在我写的第三、四、五篇文章中,关于庞某某向我讲述内容的真实性,应该由他本人来解释,但我当时是相信的。现在的诉讼是我与庞某某及其同伙的纠纷,是网络上对阵,属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只是一方骂的内容少、时间短,另一方则骂的内容多、时间长而已。我和庞某某及其同伙之间的这种行为,属于明显的“五十步笑百步”这种逻辑关系。双方在网络媒体上互相对阵,是民事纠纷,构不成诽谤罪。自诉人庞某某对被告人蔡某的反诉辩称,我在网络上跟十帖,我这些帖子的点击率为0。我从没有纠集谁在网上发过帖,蔡某捏造事实在网上发表诽谤我的文章引起公愤,所以这些网友为我打抱不平,实事求是地跟帖,我根本不知道他们是谁。我在跟帖中只是说事实而已,没有诋毁蔡某的人格。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期间,庞某某与蔡某同在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寸金桥公园派出所工作,庞某某是所长,蔡某是民警。两人在工作中因查扣电动车事件产生矛盾、争执,蔡某于2011年6月在网络媒体上发表了《一个警察的求助》一文,并在网络媒体上转载《湛江赤坎寸金公园派出所惊人一幕,挡了谁的发财路》一文。以上两篇文章主要内容陈述了2011年6月3日晚,蔡某在派出所值班期间因不配合所里查扣车辆工作,并把问题直接上报分局领导,从而受到所长庞某某及治安队员指责的经过。计至2014年8月17日止,这两篇文章共点击41047次。由于以上两篇文章的内容对寸金桥公园派出所的执法形象存在负面影响,导致庞某某与蔡某的矛盾加深,蔡某于同年7月6日调离公园派出所到分局的其他部门工作。2011年7月6日至12日期间,庞某某在网上(账号Phb211870)跟帖10次(其中6日1次、7日5次、12日4次)回应蔡某,其中有损蔡某人格名誉内容的跟帖主要有3次,主要内容有:“凡是认识你的人都说你是垃圾、是警察败类”、“被疯狗咬过”、“只想不劳而获”、“不捐扶贫款”、“目无组织领导”、“违反组织原则”、“业务水平差”、“协调能力差”、“自私”等。期间还有帐号为“正义哥2012”、“bb138888”、“火舞狂蝶2012”、“932859760”、“211一生清廉”、“海潮1976”等主要以同事的身份跟帖,对蔡某人格名誉作了负面评击。导致庞某某与蔡某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从2011年9月开始,蔡某又陆续在网上发布了《“立威扬名、公而忘私、以所为家”的庞某某》(计至2014年4月15日止点击113490210次)、《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长庞某某的剑财谋略》(计至2013年9月10日点击39672次)、《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长庞某某的驭人之术》(计至2014年6月7日止点击15065次)、《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所长庞某某酒后开车、打人、玩失踪》(计至2014年6月7日止点击次数达9973次)等文章评击庞某某。其中有损庞某某人格名誉内容的主要有:1、庞某某利用各种场合宣扬其所长权力;2、庞某某纵容治安队员对其进行辱骂威胁;3、庞某某拒绝赔偿蔡某畅(被公园所治案队员误认为吸毒人员强行带回派出所殴打)的医药费等损失;4、庞某某从海田所调到公园派出所时还拿走海田所的房产证,任公园所所长后强行霸占公园管理处、动物园的房子居住,不给房租,连水电费也要抵赖;5、庞某某把寸金公园当做他及其同伙敛财的风水宝地,给马仔苏某某等树立威风,偶尔亲自带队或经常安排头号马仔苏某某在公园门口及辖区周围查扣机动车,让苏某某私自进行罚款处理;6、庞某某将寸金公园派出所变成他自己的私人领地“庞家庄”,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滥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把这些权力变成他自己的敛财工具。拉拢打压,建一言堂,利用马仔,监控部属,出尔反尔,翻云覆雨。以上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庞某某人性的卑鄙和人格的低贱;7、2013年8月24日下午三点多钟,庞某某内在公园内开警车与某军区助理发生冲突,庞某某招来十二、三名治安队员“庞家军”强行将某助理带上车进行并殴打。由于双方都指责对方喝了酒,上级公安机关陪同庞某某和某助理到医院检查。经检查某助理耳膜穿孔,全身多处受伤,但当医生准备给庞某某抽血检查时,庞某某失踪了。因酒后驾车应负法律责任,不得不装癫,三十六计走为上策,真可谓“百炼成钢,刀枪不入”,真不愧是我们中华大地上污吏们的楷模。撼寸金公园易,撼“庞家军”难等。蔡某在网上发布、转载的文章所涉及的相关事件,经本院向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核实查明:1、2011年6月3日晚,寸金公园派出所对两辆可疑电动车进行了扣押,在处置过程中,庞某某与蔡某因意见分歧、争吵。获悉情况后,分局领导及时赶赴派出所对事件进行处置,并对庞、何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后经派出所核查,电动车无违法情况,依法给予了放行;2、2013年8月24日下午15时许,寸金公园派出所原所长庞某某在公园内与湛江军分区干部张某川发生纠纷并导致双方受伤。事件发生后,分局党委高度重视,局长率领有关领导主动和湛江军分区领导积极协调、沟通,经过双方深入细致的工作,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3、2011年3月,寸金公园派出所组织警力对群众举报有吸毒人员在公园内活动情况处置时,对在园内逗留的市民蔡某畅进行了当场盘问,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后证实,蔡某畅没有吸毒违法行为将其释放。但蔡某畅认为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过于粗暴,感到不满,曾到赤坎公安分局信访部门进行投诉。分局领导获悉情况后,高度重视,亲自接待了蔡某畅及其家属。经细致工作后,得到了蔡某畅的谅解;4、关于庞某某强占寸金公园管理处动物园房子一事,分局没有收到该管理处的有关投诉。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一、庞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1、蔡某在网上发表、转载的文章。证明:(1)《一个警察的求助》一文主要内容:“2011年6月3日晚,蔡某在派出所值班期间,因不配合所里所治安队员查扣车辆,并把情况直接上报给局领导,从而受到庞某某及治安队员等人指责辱骂的经过”。该文章从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点击次数达41047次(其中包括《〈一个警察的求助〉原作者蔡某回复各位网友》一文的点击数7千多次)。(2)《湛江赤坎寸金公园派出所惊人一幕,挡了谁的发财路》一文是从当事人的角度陈述了2011年6月3日晚公园派出所查扣其车辆的处理经过。该文章从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7日止点击次数达5476次。(3)《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长庞某某的剑财谋略》一文主要内容:“庞某某把局领导安排警力对辖区内容易发生抢劫的地段进行伏击的命令变成查扣机动车搞创收,强占寸金公园动物园宿舍,利用非公务用车、机动车不能进入寸金公园的规定,经常安排治安队员苏某某带队查扣机动车,让苏某某私自罚款处理,把寸金公园当做他及同伙敛财的风水宝地”。该文章从2011年10月2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点击次数达39672次。(4)《“立威扬名、公而忘私、以所为家”的庞某某》一文主要内容:“庞某某利用各种场合宣扬其所长权力,在干警会议上提出有谁对他不服气可以同他比武,签订生死状。因扣车事件庞某某在干警会议上纵容治安队员对蔡某进行辱骂威胁。庞某某拒绝赔偿蔡某畅(被公园所治案队员误认为吸毒人员强行带回派出所殴打)的医药费等损失,蔡某畅上访到局领导才得到解决。庞某某从海田所调到公园派出所时还拿走海田所的房产证,任公园所所长后强行霸占公园管理处动物园房子居住,不给房租,连水电费也要抵赖”。该文章从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点击次数达113490210次。(5)《湛江市寸金公园派出所所长庞某某的驭人之术》一文主要内容:“庞某某将寸金公园派出所变成自己的私人领地,而他当然顺理成章成了“庞家庄”的庄主。庞某某利用手中权利,滥用国家法律法规,把权力变成自己敛财工具,从其人的现实表现,足见其人格的卑贱、婊子精神和立牌坊意识”。该文从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6月7日止点击次数15065次。(6)《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所长庞某某酒后开车、打人、玩失踪》一文主要内容:“2013年8月24日下午三点多钟,庞某某在公园内因开车鸣警笛与某军区助理发生冲突,庞某某招来十二、三名治安队员庞家军强行将某助理带上车并殴打。由于双方都指责对方喝了酒,上级公安机关陪同庞某某和某助理到医院检查。经检查某助理耳膜穿孔,全身多处受伤,但当医生准备给庞某某抽血检查时,庞某某失踪了。因酒后驾车应负法律责任,不得不装癫,三十六计走为上策,真可谓百炼成钢,刀枪不入,真不愧是我们中华大地上污吏们的楷模。撼寸金公园易,撼庞家军难”。该文章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6月7日止点击次数达9973次。2、证人证言。(1)、李某某:蔡某在网上散播不实言论,2011年6月3日晚上,分局安排进行清查行动,李某某和庞某某在辖区内进行伏击清查。(2)苏某某:我原是公园派出所的治安队员,蔡某在媒体发表的多篇文章内容对我全是捏造、虚构,我不是庞某某的什么“正牌马仔”,从来没在网上发表过帖,从来没有单独扣过谁的车罚款,庞某某从没有交待我监控那个民警,蔡某的这些捏造,构成对我的“严重诽谤”和“人格”污辱。(3)林某某:我是寸金桥公园派出所内勤,本人从未在网上发贴,没有注册帐号“火舞狂蝶2012”,蔡某借用“火舞狂蝶”字眼损害我声誉。3、会议记录。证明:2010年10月27日下午公园派出所召开全所干警会议,主持人庞某某,内容主要是技能训练比赛设置、规则、要求等。其中庞某某提到“在搏击中我充当蓝军,你们要把我当真案犯来对待,若你们错手打死或打伤我,我绝不要你们负责,为使你们放心比赛,你们可以签个名”。4、医院诊断报告单。证明:2011年3月15日,蔡景畅经脑CT平扫未见异常,经X光检查左肩关节骨质未见异常,左腕关节骨质未见异常。5、收据。证庞某某于2006年7月15日将海田派出所办公楼房产证交给黎某。6、寸金公园管理处和动物园的证明、水电费发票。证明寸金公园管理处同意让单位两间平房给庞某某居住,庞某某每月向公园管理处缴交水电费,庞某某从没有强占动物园的职工宿舍。寸金公园管理处曾于2008年12月任命苏某某为公园派出所副队长。7、个人履历及各种荣誉证书。证明庞某某的工作经历,曾多次获奖。8、公园派出所民警检查登记表。证明蔡某在2011年5月至7月期间3次早退,2次在上班时间睡觉,1次不穿警服上班。9、关于“8、24”事件处置经过和调查情况报告。证明2013年8月24日下午,庞某某因在公园内驾驶机动车和鸣警笛与湛江军分区干部张某某发生争打的经过以及事后处理的情况。10、月度绩效考核情况表。证明2010年、2011年度公园派出所干警的每月绩效考核名次排列情况。11、庞某某2011年7月7日的跟帖(即6月3日的清查经过),主要内容:6月3日下午4点45分,我接到李局长信息,要求安排警力对辖区内容易发生抢劫的地段进行伏击,当晚我带队伏击,蔡某在所里值班。22时许,我们查扣了两台电动车,叫治安队员开回派出所。22时30分,治安队员苏某某打电话给我说蔡某在所里发癫,问是谁扣车回所的,治安队员说是所长叫先开回来,蔡某听后大声说“庞所算老吊!”,并指着治安队员大骂:1、你们无权扣车,我叫督察来查你们,把你们全部拉去坐牢;2、叫事主打110报警,如果不报警我没法帮你们处理。我听完后马上和李副所长回所,见到蔡某后我对他说:1、扣车这事是我叫他们开回来的,你为什么叫事主打110报警;2、发生这事你为什么不先向我回报;3、为什么骂治安队员;4、你为什么那么想治安队员去坐牢?之后我叫他上二楼办公室了解刚才是怎么回事,但他不听,大概5分钟后我再叫他,他还是不听,还说:如果分局领导不在,你交代什么我也不听。再过5分钟,我叫李副所长叫他上我办公室,他还是不上来,而且态度非常恶劣。我只好叫李副所长先处理当晚查扣车辆,问清车主情况后教育处理。23时左右,分局杨副局长(分管我所工作)来到我所,他先找蔡某了解情况,随后又向我了解,我详细汇报后,杨副局长说“庞所,请你把今晚事情处理好,我相信你”。但蔡某根本就不相信杨副局长,还继续给李局长打电话。约23时30分,李局长和纪委书记到我所上我办公室,听我汇报当晚清查情况,汇报以后又叫蔡某上办公室,听完蔡某辩解后,李局长对蔡某讲4点:1、蔡某不应该叫事主打110报警,这是我们内部的事情,我们有能力处理好;2、你不应该不信组织,你只相信自己,对他人都不信任;3、你有问题应该及时向所长汇报,不能乱来;4、你不应该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人民警察法的第四条写得很清楚,你应该遵纪守法。李局说完詹书记接着说:蔡某,你始终要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当领导作出命令指示时,你必须坚决执行,如果你认为上级命令指示有错,但在上级领导不没有改变之前你都要执行,如果有错,作出命令指示的领导会负责的。讲完后,李局和詹书记又分别找蔡某谈话,具体讲什么我不清楚。二、蔡某提供的证据材料1、庞某某(Phb211870)在网上的跟帖。证明:庞某某的帐号Phb211870是2011年7月6日注册。蔡某于2011年6月15日在天涯论坛发布“一个警察的求助”一文后,庞某某从2011年7月6日至12日期间跟帖十次(其中6日1次、7日5次、12日4次),其中有损蔡某人格名誉的跟帖主要有3次。内容主要有:“凡是认识你的人都说你是垃圾、是警察败类”、“被疯狗咬过”、“只想不劳而获”、“不捐扶贫款”、“目无组织领导”、“违反组织原则”、“业务水平差”、“协调能力差”、“自私”等。2、其他帐号在网上的跟帖。证明:蔡某的“一个警察的求助”一文在网上发表后,帐号“bb138888”以同事的身份在2011年7月9日跟帖6次,主要内容有:蔡某“不尊重、不团结同事。很固执,明知自己不对也不改。业务水平、执行力很差。一点爱心也没有,扶贫捐款从不参加”等;帐号“211一生清廉”以同事的身份在2011年7月12日跟帖3次,主要内容有:蔡某“什么都不懂,连最基本的电脑打字都不会,从军队到地方什么也没做过,的确有点悲剧”等;帐号“火舞狂蝶2012”以同事的身份在2011年7月6日至14日跟帖5次,主要内容有:蔡某“每到一个派出所就跟所长开战,是疯子,不捐扶贫款,一个大男人整天不务正业搞是非”等;帐号“正义哥2012”在2011年7月14日跟帖1次,主要内容有:蔡某“丢警察界的脸”;帐号“海潮1976”以同事的身份在2011年7月14日跟帖1次,主要内容有:蔡某“是想把所长搞臭还是想把赤坎分局搞臭?还是想把整个公安系统的形象搞臭?”等;帐号“932859760”在2011年8月9日至10日跟帖2次,主要内容有:蔡某是“吹水能人”等;帐号“a3303303”在2011年8月10日跟帖1次,内容是“庞所长大公无私...严重鄙视蔡干警”等。3、蔡某在网上发表、转载的文章(自诉人已提供,主要内容不重复陈述)。证明:(1)《一个警察的求助》于2011年6月用“tdyq163”在网上发布,随后用“我是自由论者”、“杏花秋雨江南”转载。(2)、《湛江赤坎寸金公园派出所惊人一幕,挡了谁的发财路》于2011年6月用“tdyq163”在网上发布,后用“杏花秋雨江南”转载。(3)、《﹤一个警察的求助﹥原作者蔡某回复各位网友》于2011年7月用“ch19661112”在网上发布。主要说明《一个警察的求助》的内容是蔡某本人的亲身经历,反映的主题就是:一个警察由于执行了“辅警不能执法和单独查扣无牌无证摩托车”的指示,生命受到了威胁。(4)、《“立威扬名、公而忘私、以所为家”的庞某某》于2011年9月起用“杏花秋雨江南”在网上发布。(5)、《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长庞某某的剑财谋略》于2011年10月起用“杏花秋雨江南”在网上发布。(6)、《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长庞某某的驭人之术》于2013年9月起用“杏花秋雨江南”在网上发布。(7)、《湛江市寸金桥公园派出所所长庞某某酒后开车、打人、玩失踪》于2013年9月起用“杏花秋雨江南”在网上发布。4、蔡某畅的书面材料。证明:蔡某畅因在2011年3月9日被公园派出所错误抓捕,曾向有关部门投诉,事后经局领导出面沟通处理,已赔偿蔡某畅3500元。三、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出具“关于庞某某诉蔡某诽谤罪一案的情况说明”。证明:1、2011年6月3日晚,寸金公园派出所对两辆可疑电动车进行了扣押,在处置过程中,原所长庞某某与民警蔡某因工作原因产生意见分歧、争吵。获悉情况后,当晚,副区长、分局局长李华球率领时任副局长杨志如及时赶赴派出所对事件进行处置,并对庞、何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后经派出所核查,电动车无违法情况,依法给予了放行。2、2013年8月24日下午15时许,寸金公园派出所原所长庞某某在公园内与湛江军分区干部张某川发生纠纷并导致双方受伤。事件发生后,分局党委高度重视,副区长、分局局长李华球率领有关领导主动和湛江军分区领导积极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双方工作,防止事态扩大,以免被媒体恶意炒作。经过军警双方深入细致的工作,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3、2011年3月,寸金公园派出所组织警力对群众举报有吸毒人员在公园内活动情况处置时,对在园内逗留的市民蔡某畅进行了当场盘问,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后证实,蔡某畅没有吸毒违法行为将其释放。但蔡认为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过于粗暴,感到不满,曾到赤坎公安分局信访部门进行投诉。分局领导获悉情况后,高度重视,副区长、分局局长李华球、监督室主任陶卫民等领导亲自接待了蔡某畅及其家属。经细致工作后,得到了XX的谅解。4、关于庞某某强占寸金公园管理处动物园房子一事,至今为止,分局都没有收到该管理处的有关投诉。本院认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事发起因于2011年6月3日晚寸金桥公园派出所查扣电动车事件,因蔡某不配合派出所工作,受到庞某某的批评指责,事后便将当晚的事件经过写成《一个警察的求助》在网上发布,庞某某及有关人员便在网上跟帖评击蔡某,导致双方矛盾升级。蔡某随后又在网上陆续发布多篇文章评击庞某某,从而引发本案。根据蔡某在网上发布的文章内容以及蔡某的答辩,文章中的部分内容只是曾经听庞某某所讲,未经核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应当认定为虚构、捏造的事实,如:《“立威扬名、公而忘私、以所为家”的庞某某》一文中提到“庞某某强行霸占公园管理处动物园房子居住,不给房租,连水电费也要抵赖”;《湛江市寸金公园派出所所长庞某某的驭人之术》一文中提到“庞某某将寸金公园派出所变成自己的私人领地,把权力变成自己敛财工具”等,这些信息内容在网上散布的时间长,被点击次数超过五千次以上,足以对庞某某造成人格的损害和名誉的破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但综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蔡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1、蔡某在网上发布的文章涉及几个事件,包括“2011年3月的蔡某畅事件、2011年6月3日的扣车事件、2013年8月24日斗殴事件”,这三起事件均经过分局领导出面协调才能平息解决,并不是蔡某虚构、捏造,因此,蔡某在网上发布的文章部分内容有一定的事实依据;2、蔡某发布诽谤庞某某的内容主要集中在2011年9月至10月发表的三篇文章中,而庞某某在2011年7月的跟贴中已经发布有关损害蔡某人格名誉的内容,促使双方矛盾恶化,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对蔡某免予刑事处罚。关于蔡某反诉庞某某犯诽谤罪,经查,庞某某在《一个警察的求助》的跟帖中虽然有损害蔡某人格名誉的内容,但跟帖时间短,数量少,从跟帖网页上无法证明这些信息内容被点击浏览的数量超过5千次,也无证据证明庞某某组织、指使他人对蔡某作出负面评价的跟帖,因此,蔡某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诽谤罪,免予刑事处罚。二、驳回被告人蔡某的反诉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汉审判员 王俊恩审判员 黄 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小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