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杨风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风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501号罪犯杨风均,男,1968年7月1日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2005)八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风均犯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分别于2008年8月、2012年4月、2015年2月为杨风均减刑1年5个月、1年5个月、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月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风均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风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杨风均减去余刑。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