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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精益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精益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三期科技六路**号*栋。法定代表人:鲁尔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长青,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精益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前南路***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平优,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共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珠海精益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益五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长园共创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长园共创公司与精益五金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且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质证,诉讼程序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等。精益五金公司提交意见认为:长园共创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精益五金公司主张长园共创公司欠付货款,并提交了QQ聊天记录、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长园共创公司否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却接收了货物,且没有对未在合理时间内退货予以证明,二审判决据此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判决长园共创公司支付货款345177.66元及相应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长园共创公司主张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QQ记录,2014年4月份的送货单,对账单”未质证的问题,因缺乏事实依据,故其该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长园共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洪 堂审判员 陈 少 林审判员 张 学 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浩文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