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20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甲至本区南桥镇西渡社区新南家园129号处,窃得被害人郭某乙停放于该处的轿车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浙JXXX**牌照一副。2015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至本市普陀区祈安路XXX弄小区内,窃得被害人李乙停放于该处的轿车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浙AXXX**牌照一副。2015年8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至本区南桥镇解放东路XXX弄馨雅名筑小区XXX号楼梯口处,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948元的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郭某乙、李乙的陈述,同案关系人郭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监控录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