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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培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培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原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培成,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人,农民。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郭晋岗,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诉刑诉(2015)第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培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培成及其辩护人郭晋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从2009年始,原平市人刘建奇(另案处理)在广西宾阳县加入“阳光工程”(即1040工程)非法传销组织后,很快发展出以被告人郭培成、王某红、王艳红(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力量的传销线络体系,该线络体系组织成员及其下线人员申购份额数,形成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截止2013年底,被告人郭培成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三十名以上,成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扰乱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培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培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提供全部证据卷宗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培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郭晋岗认为,被告人郭培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郭培成本身也是受害者,主观恶性较小,在犯罪过程中没有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暴力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且系初犯、偶犯。当地政府没有及时打击传销组织,使被告人郭培成与众多传销人员一样认为从事的是合法事业。同时,被告人郭培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培成在一年有期徒刑范围内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郭培成作为原平人刘建奇的下线在广西宾阳县加入“阳光工程”(即1040工程)非法传销组织,成为传销线络骨干。该传销组织以广西搞开发需要公开融资并给予提成和奖金为名,骗取加入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缴纳费用购买份额,并以申购份额的多少,形成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截止2013年底,被告人郭培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三十名以上,成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郭培成到原平市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郭培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郭培成的身份情况;2、证人郝某某证言证实,从2009年到2011年期间,郭培成多次电话让其到宾阳替他管理水果店,当时忙没有答应。2011年11月,郭培成又打电话让照看水果店挣工资的事情,其就到了宾阳。到了宾阳,郭培成安排住下,第二天开始,就有不同的人开始给其讲解宾阳的这个“阳光工程”,也叫1040工程,该工程是国家在广西开发北部湾,融资的45%国家拿走开发北部湾建设修高速路等,10%用于税收,45%以提成和奖金分给各级经销商。成为高级业务员上了平台后每月还有6至10万元的包底工资。交3800元给一个挣钱的资格(每个人最多能购买21份),成为实习业务员,就可以发放信息,叫人了。再发展成为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也称老总。成为老总才有资格收钱。因为郭培成不停暗示这个工程肯定能挣钱,其相信了他们的谎话,就开始投钱。其2013年5月就成了经理级别,发展了30余人,其下线的钱打到郭培成的卡里了。3、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郭培成叫其到了广西宾阳后,就有外地人给其讲解广西的阳光工程,也叫1040工程,他们给其讲解时郭培成大多数时候也都在。他们说国家开发北部湾,融资的45%国家拿走开发北部湾建设修高速路等,10%用于税收,45%以提成和奖金分发给各级经销商。郭培成让其做他的下线,其下线是郭培成女儿和女婿,再往下是郭培成的朋友赵某锁等人。其自己发展的就是杨某林这一条线10个人。去年上半年,其就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4、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贺某带其到广西说介绍工作,到广西后,他们就给其上课,介绍阳光工程,也叫1040工程。其上线分别有贺某、赵某珍、杨某、张某,其又发展赵某、刘某英、赵某贞,下面还有赵甲、赵某2、徐某国、陈某1、孙某林、雷某林等。其投了21份,老公赵某贞21份,儿子赵某21份,女儿赵甲11份,共180000元。钱打给了郭培成。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1月,李某红骗其到南方做生意,到了广西宾阳,第二天就给其上课,介绍阳光工程。其投了50800元,钱打给了郭培成。其上线是李某红、李某红上线是左某娃,左某娃上线是张某,张某上线是张某龙,张某龙上线是郭培成。其下线是白某德和侯某女,再往下是白某峰、张某娃、侯某英。6、证人赵某珍证言证实,2011年7、8月,张某给其妻子杨某打电话,让去广西玩,去了广西七八天后,其妻打电话说被车撞了。其去了广西,看见妻子没病,第二天,张某龙带了女的给其上课,介绍阳光工程。其投了50800元,其上线是杨某,杨某的上线是张某,张某上线是张甲,张甲上线是刘某然,刘某然上线是张某龙,张某龙上线是郭某青,郭某青上线是郭培成。7、证人王某飞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5日,其按李某华说的到了广西宾阳,第二天就给其上课。25日,其回了家,过了几天,其带父亲去了宾阳李某华家,也是上课。然后其投了钱,共投了50800元,其父亲投了50800元,姐姐王某敏50800元,妻子赵某丽50800元,姥姥李某娥50800元,梁某清7100元。其上线是王某生,王某生上线是李某林,李某林上线是李某华,李某华上线是樊某豹,樊某豹上线是郝某奇,郝某奇上线是郝某某,郝某某上线是郭某青,郭某青上线是郭培成。其下线是赵某丽,赵某丽下线是梁某清。钱打给了郭培成。8、证人贾某青证言证实,郭培成骗其老公去广西宾阳搞传销,其老公又叫其也去了广西,郭培成,郭某枝就安排人给上课,介绍项目叫连锁销售,阳光工程,也叫1040工程。其上线是赵某所,赵某所上线是赵某越,赵某越上线是郭某某,郭某某上线是马某某。9、证人赵某所证言证实,其被郭培成叫到广西宾阳搞传销,其交了50800元,其又叫来贾某青也投了50800元。陆续又把贾某生、张某龙叫来,怎么叫人是郭培成教的。其还以赵乙的名义投了50800元。贾某生的下线是赵某宽、赵某才,赵某宽下线是侯某青,赵乙下线是宣某荣,宣某荣下线是他父母,这些人的钱有的打给郭培成的卡上,有些打给郭某青的卡上。10、证人闫某婵证言证实,郭培成、李某峰利用阳光工程传销活动骗其50800元。钱是打给郭培成的卡。11、证人闫某英证言证实,郭培成、李某峰利用阳光工程传销活动骗其50800元,钱打给刘建奇了。其上线是闫某林,闫某林上线是李某峰,李某峰上线是郭某某,郭某某上线是马某某,马某某上线是郭某青,郭某青上线是郭培成。其下线是何某明。12、证人何某明证言证实,其被刘建奇、闫翠英利用阳光工程传销活动骗其29200元,钱打给刘建奇。闫翠英上线是闫某林,闫某林上线是李某峰,李某峰上线是郭某某,郭某某上线是马某某,马某某上线是郭某青,郭某青上线是郭培成。13、证人李某峰证言证实,其被郭培成叫到广西宾阳,郭培成叫人给其介绍广西连锁销售,七、八天后被洗脑,其打电话给闫某玉把家里出租车卖了,其投了50800元,郭培成和其把钱打给徐某。其上线是郭某某,其又叫来闫某婵、李某兴。14、证人刘某元证言证实,其被张某园骗到广西搞传销。其知道上线有聂某瑞、费某平、张某园。其收过6000余元提成,当时费某平说钱是郭培成打回来的。15、证人边某英证言证实,其被郭培成、郭某青利用阳光工程传销活动骗了210300元,钱打给郭培成、郭某青的卡。提成是郭培成返的。16、证人郝某兰证言证实,郭培成叫其三哥郝某某到广西宾阳做水果生意,结果被郭培成诱骗加入传销组织。郝某某又叫其去广西,其投资50800元,钱打到郭培成卡上了。17、证人郝某敏证言证实,其最初交了7100元,打到郭培成卡上,后来的钱全打给了郭某伟。其交款时郭培成已经是老总级别了。18、证人薛某明证言证实,其不认识郭培成,被骗进传销组织后,其上线郝某奇让其和家人把钱打给郭培成,提成是郭培成给的。19、证人张某生证言证实,其发展了张某友、王某娟、魏某丽、邓某芳、贺某龙、邓某杰等人。钱打给这条线上老总郭培成,提成是郭培成给的。20、被告人郭培成供述证实,2009年6月,其被刘建奇叫到广西宾阳,经刘建奇让人给讲解这个“1040工程”,也就是阳光工程,是连锁资本销售,是国家在广西秘密投放的一个项目,资金用于开发北部湾,融资45%国家拿走开发北部湾,10%用于税收,45%以提成和奖金形式分发给各级经销商。只要交3800元给一挣钱资格,成为实习业务员,就可发信息叫人了,再发展成为组长,发展9-64份成为主任,65-599份成为经理,600份以上成为高级业务员,也称老总,就有资格收钱了。几天后,其就给自己、儿子、女儿和朋友马某某每人交了50800元。刘建奇是去了最早的一个,其和王某红是刘建奇的下线,后来成为仅次于刘建奇的原平籍传销组织者。2011年6月,其上了平台成为老总。同时证实2015年8月17日,其到原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予以核实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培成以融资开发“阳光工程”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组织,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培成具有自首情节,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被告人郭培成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其他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培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庄向平审判员  贺月霞审判员  姚海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