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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立红与镇江市实验高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红,镇江市实验高级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64号原告王立红。委托代理人朱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实验高级中学,住所地镇江市花山新村九区27号。法定代表人吴铁俊,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陈悦忠,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立红与被告镇江市实验高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立红负担。审判员  施正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乐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