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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5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文节与位尚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节,位尚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5130号原告王文节。被告位尚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节与被告位尚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位尚刚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节撤回对被告位尚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文节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