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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德威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德威工贸有限公司,郑海岩,叶宜玉,安庆市楚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天柱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庆三叶商贸有限公司,叶宜温,夏翠兰,江宜辉,储米兰,陈尚红,江宜婷,叶翔,郑飞,陈桃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2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号兴利达大厦7F,组织机构代码68360769-5。法定代表人:陈伍玖,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德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66620885-2。法定代表人:叶宜温。被执行人:郑海岩,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叶宜玉,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楚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公路旁(海口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68689969-7。法定代表人:江宜辉。被执行人:潜山县天柱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西环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75853241-4。法定代表人:储米兰。被执行人:安庆三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76号(市民政局大楼南侧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8300047-4。法定代表人:叶宜玉。被执行人:叶宜温,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夏翠兰,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江宜辉,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储米兰,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常居住地潜山县。被执行人:陈尚红,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常居住地潜山县。被执行人:江宜婷,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叶翔,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郑飞,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陈桃云,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德威工贸有限公司、郑海岩、叶宜玉、安庆市楚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天柱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庆三叶商贸有限公司、叶宜温、夏翠兰、江宜辉、储米兰、陈尚红、江宜婷、叶翔、郑飞、陈桃云银行存款2152614元及利息和执行费2393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