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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3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可可与朱美玲、朱华彬、刘勤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甲,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州民一初字第03716号原告:张某某,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仇学刚,阜阳市颍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某甲,女,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朱某某,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某某,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甲、朱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季云玲审 判 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超群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