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开封鑫鼎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志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鑫鼎水泥有限公司,张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开封鑫鼎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志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汴民终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张志峰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白 健审判员 : 娄 辉审判员 :蔡剑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文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