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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8号原告刘某某,地址:农安县。被告李某某,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