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068号原告彭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彭立会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