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学著与刘艳昌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学著,刘艳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68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学著。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艳昌。委托代理人:李钟学,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学著因与被上诉人刘艳昌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学著2700元。审判长  郑贞子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池东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珍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