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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白利军与王守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利军,王守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807号原告白利军,男,1973年出生。被告王守清,男,198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利军诉被告王守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利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利军撤回对被告王守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素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