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白利军与王守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利军,王守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807号原告白利军,男,1973年出生。被告王守清,男,198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利军诉被告王守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利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利军撤回对被告王守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素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