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巫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8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某某,男性,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赫章县安乐溪乡花秋村竹林组。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羁押,同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力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3日21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富八巷樟树布荔景山色附近三岔路口,被告人巫某某见被害人刘某某路过,趁其不备从其身后抢夺刘某某拿在手中的钱包,得手后逃离。巫某某在逃离过程中被群众抓获,缴获被抢钱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元)、钱包内现金4600元、iphone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巫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巫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蓝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