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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温州市温富运输有限公司与沈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温富运输有限公司,沈建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766号原告:温州市温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六虹桥路北方停车场内(1幢第5间)。法定代表人:朱建尧。被告:沈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温富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诸朝臻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姜忠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