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司书萍与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书萍,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司书萍,女,汉族,1973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司书萍与被执行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法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现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39.12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秦光文审判员  杨中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