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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桂华等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金新,孙桂华,李金良,陈桂杰,徐文才,张春元,李金龙,吉林省龙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农安县金盛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96号之一原告: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晓刚,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军,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李金新,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孙桂华,女,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李金良,男,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陈桂杰,女,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徐文才,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春元,女,1977年5月24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李金龙,男,1988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吉林省龙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李金龙,经理。被告:农安县金盛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孙桂华,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新、孙桂华、李金良、陈桂杰、徐文才、张春元、李金龙、吉林省龙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安县金盛粮食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吉林省龙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及所有厂房,农安县金盛粮食有限公司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及粮库承租费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吉林省龙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及所有厂房。2、查封农安县金盛粮食有限公司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及粮库承租费用。3、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转籍、变卖或设置他项权利。4、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凯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辛 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