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5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桂芬与被执行人李连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桂芬,李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80号申请执行人夏桂芬,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李连生,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夏桂芬与被执行人李连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桂芬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连生履行给付0.042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连生于2016年1月8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