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陈士森、赵连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森,赵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459-1号申请执行人陈士森,男,194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连江,男,1956年9月2日出生,个体,现住双辽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四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连江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士森借款27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