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诉唐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王祁郴,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唐辉,曹凯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751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1号林邑财富中心。负责人刘智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红艳,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代理人段枫林,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人民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祁郴。被告王祁郴,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市场南6栋125号。法定代表人王东郴。委托代理人谢刘勇,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辉,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系被告王祁郴丈夫。被告曹凯伦,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系被告唐辉、王祁郴之子。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诉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王祁郴、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曹凯伦、唐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委托代理人胡红艳、段枫林,被告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王祁郴、曹凯伦、唐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清偿原告贷款本金575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39586.35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最终金额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王祁郴所有的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000906**号商业房产享有抵押权,当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未能归还贷款本息时,有权处置该房产并对处置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王祁郴、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曹凯伦、唐辉对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王祁郴、曹凯伦、唐辉未作答辩。被告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被告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只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求法院对被告的抵押担保财产优先处置。查明的事实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2年10月16日,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有效期为一年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融资金额人民币30000000元整,同日,被告王祁郴、唐辉,被告曹凯伦分别与原告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提供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0000000元的担保,被告王祁郴、曹凯伦与原告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用产权证号为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000906**号的房产作抵押,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提供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0000000元的担保,并于2012年10月17日进行抵押登记,办理了证号为郴房他证北湖区字第5120064**号的他项权证交原告收执。2012年10月16日,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与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贷款10000000元,合同约定本贷款由被告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王祁郴、唐辉、曹凯伦按照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依约向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发放了10000000元贷款。贷款发放后,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21日前尚能按期还本付息,但自2014年10月21日起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到期应付的分期还款本金1750000元,随后到期的4000000元总计5750000元应付贷款及其利息均未偿还,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王祁郴、唐辉、曹凯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债务应当清偿。(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融资、借款、担保等合同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依约向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发放了10000000元贷款后,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于法无据,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清偿原告贷款本金57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要求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案庭审之日(2016年1月18日,具体计算方式见欠息清单)合计为490456.48元,之后未偿还的本金部分按编号为CHZZX01S101412002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清偿之日,该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王祁郴、唐辉、曹凯伦与原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为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与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王祁郴、唐辉、曹凯伦、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因被告王祁郴、曹凯伦将其所有的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000906**号商业房产对本案诉争债务进行了抵押担保,原告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对原告主张当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未能归还贷款本息时,有权对处置该房产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借款本金5750000元。二、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490456.48元(计算至2016年1月18日,之后未偿还的本金部分按编号为CHZZX01S101412002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王祁郴、唐辉、曹凯伦、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追偿。四、如果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对被告王祁郴、曹凯伦用作抵押的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000906**号商业房产,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享有对处置该房产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5232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7327元,由被告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王祁郴、唐辉、曹凯伦、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东明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奇附:欠息清单被告拖欠本金贷款合同利率逾期罚息率欠息欠息日序号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57500007.9950%11.9925%24662.522015-5-12015-5-21157710.532015-5-222015-6-21256344.372015-6-222015-7-21358850.372015-7-222015-8-21459438.512015-8-222015-9-21558031.442015-9-222015-10-21660612.472015-10-222015-11-21759177.612015-11-222015-12-21855628.662015-12-222016-1-189本息合计6240456.48元利息合计490456.48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