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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萌与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萌,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5行初2号原告王萌。委托代理人杨书伟,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住所: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局长。原告王萌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为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王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萌承担。审 判 长  范 廉人民陪审员  张万松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