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萌与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萌,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5行初2号原告王萌。委托代理人杨书伟,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住所: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局长。原告王萌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为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王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萌承担。审 判 长 范 廉人民陪审员 张万松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