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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雪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63号罪犯徐雪良,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高中毕业,住浙江省,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07)桐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雪良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徐雪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7)嘉刑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雪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另查明,该犯附加刑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未履行;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94.1元,累计消费人民币6794.86元,账户余额人民币676.84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雪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减刑时相应从严掌握。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该犯有部分履行能力,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财产刑履行等情况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一年六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雪良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朱叶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