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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1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公启诉孟汉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公启,孟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1154-1号申请执行人刘公启,男,194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太平街98号7楼。被执行人孟汉香,女,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53-365号2单元3层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孟汉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汉香的银行存款7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