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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宇亮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刑初34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宇亮,无业。2010年4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宇亮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赵红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宇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赵宇亮到长葛市铭心路文华小区内,将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紫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950元。2、2015年8月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赵宇亮到长葛市车站街天下城2单元门洞内,将被害人薛某甲的一辆红色“洪都”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90元。3、2015年8月上旬,被告人赵宇亮到长葛市八七路农行家属院内4栋2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黑色“捷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0元。4、2015年8月1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赵宇亮到长葛市双岳路科育小区门口,将被害人杨某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00元。5、2015年8月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赵宇亮到长葛市双岳路中段车炫洗车行后面小区东门洞内,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黑色“五羊”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770元。6、2015年8月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赵宇亮到长葛市黄河旋风公司南门惠乐餐馆门口,将被害人薛某乙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7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赵宇亮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宇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赵宇亮到长葛市铭心路文华小区内,将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紫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950元。案发后,赵宇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宇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甲陈述、长���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5)第09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地点照片、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5年8月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赵宇亮到长葛市车站街天下城2单元门洞内,将被害人薛某甲的一辆红色“洪都”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90元。案发后,赵宇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宇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某甲陈述、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5)第09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地点照片、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5年8月上旬,被告人赵宇亮到长葛市八七路农行家属院内4栋2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黑色“捷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退张��。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宇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田某证言、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5)第09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地点照片、物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5年8月1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赵宇亮到长葛市双岳路科育小区门口,将被害人杨某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00元。案发后,赵宇亮已将赃款退缴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宇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陈述、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5)第09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地点照片、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大案中队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2015年8月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赵宇亮到长葛市双岳路中段车炫洗车行后面小区东门洞内,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黑色“五羊”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770元。案发后,赵宇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宇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辨认地点照片、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5)第09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大案中队情况说明、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2015年8月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赵宇亮到长葛市黄河旋风公司南门惠乐餐馆门口,将被害人薛某乙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70元。案发后,赵宇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宇亮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某乙陈述、辨认地点照片、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5)第09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大案中队情况说明、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本院(2010)长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宇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宇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宇亮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第三起被盗电车已追退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宇亮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宇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