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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与被告蒋建伍、赵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蒋建伍,赵国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东云路5号。法定代表人周劲松,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向辉,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邝刚强,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员工。被告蒋建伍,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被告赵国军,男,1980年8月2日出生,瑶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职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以下简称临武农行)诉被告蒋建伍、赵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武农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武农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徐见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贤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