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敖霞申请执行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霞,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164号申请执行人敖霞,女,汉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1981年2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敖霞与被执行人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4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丽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丽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