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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四(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马晓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晓冬,上海万志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四(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晓冬,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万志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镇坪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周光忠。委托代理人虞国荣,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马晓冬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万志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晓冬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1999年4月入住甘泉公寓,2000年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房,是在特定的时期购买的一手售后公房,应按照售后公房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而被申请人却按照商品房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其认为原审定性不准,违背法律和基本事实。据此,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对本案予以再审。上海万志物业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房产属于全额转资房,而非售后公房,不能按照售后公房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其维修基金是按照商品房的标准来使用的,其物业管理费亦是按照商品房的标准来收取。认为原审判决无误,马晓冬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双方确认房屋性质属于全额出资使用权转为产权房,但是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房产的物业收费应按照售后公房的标准收取;被申请人在原审之前对该房产按照售后公房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并不改变该房产性质及应收物业费标准;另,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因其在原审中并未就此提出抗辩,本院亦难以支持。综上,马晓冬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马晓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顾 斌审 判 员  徐正平代理审判员  魏 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