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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袁树中与欧慧媚、李赞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树中,欧慧媚,李赞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袁树中,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被执行人:欧慧媚,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被执行��:李赞霖,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774。关于袁树中申请执行李赞霖,欧慧媚合同一案,本院的(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62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莫战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