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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丁某、李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绰号小六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6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细建,绰号幺鸡),无业。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6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第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昆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13时许,丁某、李某甲在“佬友美食”餐馆以“扳坨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李某甲在一旁抽水,后李某甲有事离开,闾某(已行政处罚)接替李某甲在赌场抽水。赌博至当日17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赌资数额累计达120390元。针对上述被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丁某、李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闾某、邓某甲、邓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等多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丁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12039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故亦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李某甲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李某甲在岳化皇冠大酒店商量次日开场子聚众赌博的事宜。4月23日13时许,丁某、李某甲约好在“佬友美食”餐馆聚众赌博,二人到了“佬友美食”之后便打电话约人来参赌。当日14时许,参赌人员邓某乙、李某乙、李某丁、沈某、邓某甲、李某丙、周某、谢某等人相继来到“佬友美食”。“佬友美食”的老板“田鸡”将参赌人员带到二楼205包厢,参赌人员开始以“扳坨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甲在一旁抽水,后李某甲有事离开,闾某接替李某甲在赌场抽水。赌博至当日17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赌资数额累计达120390元。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丁某能如实供述其涉嫌赌博罪的全部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李某甲所在的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丁某、李某甲平时表现较好,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风险较小,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李某甲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丁某、李某甲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丁某、李某甲犯罪时均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其涉嫌犯赌博的事实。3、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4月23日,丁某系被抓获到案。4、证据保全清单、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各7份证明: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依法扣押并收缴了李志友人民币8100元,邓某乙1800元,李某乙460元,、沈某15970元,邓某甲7500元,周某6850元。证实当日二被告人聚众赌博的有关情况。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参赌人员闾某、谢某、邓某甲、李某丁、邓某乙、沈某、李某戊、李某乙、周某等人均已受到行政处罚。6、李某甲的原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7、证人闾某、李某丁、谢某、邓某甲、李某戊、李某乙、邓某乙、陈某、李某丙、李某己、周某、沈某、李某庚、刘某、杨某、李某辛、李某壬、潘某的证言均证明:2015年4月23日下午,李某甲、丁某邀集十多人在云溪安居大道佬友美食店二楼205房,利用麻将以“扳砣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全过程。8、辨认笔录3份证明:闾某、丁某、邓某甲三人均辨认出:2015年4月23日,在云溪安居大道佬友美食店二楼205房邀集他人赌博的系被告人李某甲。9、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丁某、李某甲所在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风险较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10、被告人丁某、李某甲的供述与上述事实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李某甲所在的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证实对二被告人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丁某、李某甲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耀国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杨林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