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特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士英与蒋祖达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士英,蒋祖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特字第91号申请人张士英,女,1942年10月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蒋祖达,男,1936年11月1日生,汉族。诉讼代理人蒋炜,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申请人张士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蒋祖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士英述称,张士英与蒋祖达系夫妻关系。蒋祖达患有脑梗死病,无自理能力,故申请宣告蒋祖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士英为蒋祖达的监护人。经审查,蒋祖达生于1936年11月1日,户籍地为南京市秦淮区卫岗西x号x幢x室。蒋祖达患有高血压及脑梗死病史。2015年1月1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宁脑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105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蒋祖达系重度脑器质性智能损害,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蒋祖达的近亲属有妻子张士英、儿子蒋炜、女儿蒋敏,蒋炜、蒋敏均同意由张士英作为蒋祖达的监护人。本院认为,蒋祖达系重度脑器质性智能损害,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已为鉴定机构所确认,故张士英关于宣告蒋祖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鉴于张士英系蒋祖达的妻子,张士英自愿作为蒋祖达的监护人,蒋祖达的儿子蒋炜、女儿蒋敏也同意由张士英作为蒋祖达的监护人,且无证据证明由张士英监护将对蒋祖达明显不利,故本院依法指定张士英为蒋祖达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蒋祖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士英为蒋祖达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高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何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