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商初字第10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青岛吉美门窗有限公司与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吉美门窗有限公司,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1020-2号原告青岛吉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友方,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召,青岛市南联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贤德。委托代理人张舵,系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吉美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吉美门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吉美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青岛吉美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