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龙文辉与胡桂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文辉,胡桂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龙文辉,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易俗河镇。被执行人胡桂满,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龙文辉与被执行人胡桂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文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经被执行人胡桂满同意将胡桂满的房屋征收款345000元付到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龙文辉领取了该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