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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合理与被告王联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合理,王联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21号原告王合理被告王联社原告王合理与被告王联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定于2016年1月27日9时5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合理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合理撤回对被告王联社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合理负担。审判员 :苗远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