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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延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黄某到晋江市西滨镇海滨街158号“环球”电器商场,与被害人姚某商定,由被害人姚某先帮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50000元再刷卡取回该款,后被告人黄某将卡号为48×××87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交付给被害人姚某并先行支付手续费人民币750元。次日,被害人姚某转账人民币25000元至上述信用卡,随后,被告人黄某使用事先伪造的上述信用卡的复制卡,刷卡套现人民币25000元,并往该卡转入人民币2700元后立即挂失该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亲属代为退还给被害人姚某人民币2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人洪某真、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信用卡申办资料,谅解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雄彪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