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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文开、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特13号申请人:袁文开。申请人: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袁文开、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袁文开、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经泾县昌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尚欠袁文开工资33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七天内付清(即2016年元月29日之前)。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博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