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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7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福林与图力古尔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林,图力古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7财保2号申请人福林,男,现住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被申请人图力古尔,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申请人福林因被申请人图力古尔现无偿还能力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图力古尔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进行保全,并申请人已提供反担保。本院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福林的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苏 优 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尔布斯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