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7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福林与图力古尔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林,图力古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7财保2号申请人福林,男,现住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被申请人图力古尔,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申请人福林因被申请人图力古尔现无偿还能力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图力古尔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进行保全,并申请人已提供反担保。本院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福林的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苏 优 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尔布斯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