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钱立法与潘俊杰、潘生宁、王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俊杰,潘生宁,王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2号申执行请人钱立法,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潘俊杰,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平山镇。被执行人潘生宁,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牌镇。被执行人王明琴,女,汉族,198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俊杰、潘生宁、王明琴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