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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敏,郑小豹,王秀园,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海瑞,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农贷员。被执行人郑敏,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小豹,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秀园,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亮,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敏、郑小豹、王秀园、姜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敏归还借款本金149633.24元及利息(依据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郑小豹、王秀园、姜亮对该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正在对被执行人郑敏名下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三区XXXX幢一单XXXX室房产进行处置;郑小豹、王秀园名下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香草公寓XXXX幢XX号车库、XXXX号储藏室及姜亮名下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官塘小区XXXX号房产已经本院查封且有银行抵押贷款、暂无法处置,四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仲  巍执 行 员 周 乃 田代理执行员 李 新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恒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