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特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秦某甲、秦某乙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特字第64号申请人秦某甲。申请人秦某乙。上述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秦玉威,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富荣,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秦某甲、秦某乙请求宣告罗剑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秦某甲、秦某乙诉称,罗剑梅,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博白县东平镇连塘村坡尾队017号,系申请人秦某甲、秦某乙之母亲。罗剑梅于2010年9月20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请求宣告罗剑梅失踪。经查,罗剑梅,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博白县东平镇连塘村坡尾队017号,系申请人秦某甲、秦某乙之母亲,于2010年9月20日离家外出,至今没有任何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9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罗剑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剑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罗剑梅自2010年9月20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音讯,依法应推定其失踪。申请人秦某甲、秦某乙作为罗剑梅之子女,申请宣告罗剑梅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罗剑梅为失踪人;二、指定秦玉威为失踪人罗剑梅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冯良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文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