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更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吴云华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44号罪犯吴云华,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吴云华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以(2003)资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云华未上诉。2003年11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川刑复字第102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3年11月1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5年12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川刑执字第159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川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2012年8月6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雅刑执字第42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6年11月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为罪犯吴云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云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云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云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6年1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华审判员 郭 庆 春审判员 黄 建 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雪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