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6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以被执行人已私下兑付案件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2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