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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孔XX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1刑初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XX,男,29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虎检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孔XX因怀疑自己的妻子刘XX与被害人周XX(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有不正当关系,在XX市XX镇XX国际瑜伽会馆楼下用拳头将周XX的鼻部打伤,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周XX之伤属轻伤二级。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孔XX到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孔XX赔偿被害人周XX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孔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书、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证人刘XX、李XX、张X薇、高XX、王XX、张X海的证言;被害人周XX的陈述;被告人孔XX的供述和辩解;虎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X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孔XX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廖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心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