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三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372号罪犯王三平,男,1954年10月2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西刑公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三平犯抽逃出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三平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三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不是犯罪集团的主犯,符合减刑1年7个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三平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