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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6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群亚与李信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亚,李信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602-1号申请执行人李群亚。被执行人李信康。申请执行人李群亚与被执行人李信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群亚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李信康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另本院将被执行人李信康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6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