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运盐民东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马华达执行员 陈永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