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运盐民东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马华达执行员  陈永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