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魏元水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元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60号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魏元水,男,住吉林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魏元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元水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0000元;上列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民审 判 员 邵 洪代理审判员 胡明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籍 毅 微信公众号“”